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會計資料,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具體來說,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就屬于小規模納稅人:
①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萬元的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工業生產為主,兼營貨物批發、零售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②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80萬元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貨物批發、零售為主,兼營工業生產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納稅人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即: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標準的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稱,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相關規定進行了調整,包括將現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中國大陸稅種——增值稅劃定的開征對象之一。
從2009年1月1日起,現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工業企業由6%降到3%,商業企業由4%降到3%,降幅分別為50%和25%。
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分工業和商業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表示,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調,將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利的發展環境。此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將通過調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等政策在稅收上進一步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