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銷售方式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也存在著明顯差異。現在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六種特別的銷售方式下這兩種稅種分別是如何確定收入記賬報稅的。
一、分期付款方式銷售。
1.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38條細則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按書面合同規定的收貨日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以貨物交付之日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
2.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3條
分期付款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的實現,符合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
二、售后回購方式銷售
1.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
將貨物作為收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確認增值稅收入實現,先開發票的,確認在開發票的當天實現增值稅收入。因此,回購時應按購進貨物的進項抵扣。
2.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使用售后回購方式出售商品,銷售的商品按銷售價格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買商品處理。對于不符合確認銷售收入條件的證據,如銷售商品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高于原價時,其差額將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三、以舊換新銷售
1.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
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新貨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開發票并計稅。對舊貨征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金銀首飾除外)
2.企業所得稅
全國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出售商品應按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四、商業折扣方式銷售
1.增值稅
《財政部 國務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如果一張發票上注明價格和折扣金額,是一個應納稅行為,則按折扣后的價格作為銷售價格,而不是在同一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格作為銷售,折扣金額不能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扣除應稅銷售折扣的增值稅扣除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采用折扣銷售商品的納稅人,在同一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并在同一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價格和折扣,并在“金額”欄中單獨標明的折扣。折扣額不會在同一發票“金額”欄上顯示,而只在發票的“備注”欄顯示該折扣,則該折扣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
2.企業所得稅
《全國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商業折扣是一種促進商品銷售的商品價格,它是一種商業折扣,如果涉及商業折扣,則應根據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數額。
五、現金折扣銷售
增值稅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如果有現金折扣參與到出售商品中,債權人為了鼓勵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給債務人的債務,則應按照減去現金折扣前的金額,以實際發生時減去財務費用的減去。
六、買一贈一的組合銷售
1.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4條
對以下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入的貨物無償贈與其他單位或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法[1993]154號)第二條(二)
納稅人以折扣方式出售貨物,如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折扣額時,可按折扣后的銷售價格征收增值稅;如折扣金額單獨開票,則無論在財政上如何處理,都不能減去銷售折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扣除應稅銷售折扣的增值稅扣除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采用折扣銷售商品的納稅人,在同一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并在同一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價格和折扣,并在“金額”欄中單獨標明的折扣。折扣額不會在同一發票“金額”欄上顯示,而只在發票的“備注”欄顯示該折扣,則該折扣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
綜上概述:
納稅人買一贈一發票,發票為折扣銷售,發票上所列貨物的銷售額和折扣額均在同一發票的金額欄中分別注明,并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發票不能打折的,贈品視同銷售,以贈品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2.公司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企業買一贈一等的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不屬于捐贈,應按每件商品的公允價值比例分攤,確認銷售所得的每一項銷售額。
上面就是公司以特殊方式銷售產品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該怎么記賬報稅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前海天盈代理記賬公司為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服務,為每一個創業者助力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