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是指對外貿易或生產企業出口的稅收支持。
通常有以下兩種:
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使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產品出口時,退還已繳納的進口稅;
二是退還已繳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已繳納的國內稅款。
出口退稅的條件:
1.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增值稅和貨物。
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產品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商品,以及煙草、葡萄酒、化妝品等11類消費品。必須滿足這一條件的原因是,出口商品的退稅(免稅)稅只能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商品的退稅或已納稅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的,不能退還消費稅商品(包括國家規定的免稅商品),以充分反映不退稅的原則。
2.離境出口貨物必須報關。
所謂出口,即出口通行證。它包括兩種形式: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稅(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是區分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
除另有規定外,無論出口企業是外匯結算還是人民幣結算,無論出口企業如何財務處理,都不得視為出口貨物退稅。在中國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酒店、酒店等,不符合出口條件的,不得退還(免除)稅。
3.貨物必須在財務上出口。
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出口銷售處理后才能退稅(免稅)。也就是說,規定僅適用于貿易出口貨物,而不是捐贈禮品、個人購買和攜帶出口貨物(其他規定除外)、樣品、展品、郵寄等,因為一般不進行財務銷售處理,因此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稅(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核銷的貨物。
根據現行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必須收到并核實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
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在申請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為自產貨物才能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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