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納稅人出口前,外貿公司要辦理出口退稅,一般納稅人只能免稅。
2.出口后,應確認收入,以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確認收入一般在出口月份進行。是否開具發票,以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為準。如果主管稅務機關沒有要求,可以使用商業發票作為收入賬戶,rmb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應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折算率可選擇當月1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3.及時聯系供應商開具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發票后,應及時進行認證或檢查。發票的以下事項應在認證或檢查前確定:
①產品名稱和計量單位。第一計量單位在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商品報關單上.出口企業申報的第二個計量單位和至少一個計量單位應當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一致,以及上述出口商品的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產品名稱必須一致,否則不得申請出口退稅(免稅)。如果同一貨物的多個部件需要合并為同一產品名稱,公司應提交出口貨物的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產品名稱的相關性和不同計量單位的轉換標準,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征)。
②型號規格。注意防止報關單.商業發票.采購合同.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型號和規格不一致。
③開具采購發票的時間。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2號公告第5條第9款第7項“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應在退稅匹配的采購憑證上所列貨物的交貨時間(供應公司的交貨時間)或生產企業的交貨時間之前納稅”。也就是說,外貿公司報關單的出口日期不能超過提貨時的交貨時間。本規定中的“進貨憑證”指與出口商品相匹配的出庫單.運輸單據憑證,在實際操作中不能刻意偽造出庫單,導致出庫時間不合邏輯。
④采購發票與報關單之間的對應關系。如果購買一批商品用于自銷和出口,應要求供應商分別開具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2)39號的規定,外貿公司應當獨立設立賬戶,計算出口商品的購買金額和進項稅額。如果在購買商品時不能確定是否用于出口,則應首先將其記錄在出口庫存賬戶中,并在用于其他目的時從出口庫存賬戶中轉出。如果未單獨計算國內和國外銷售的貨物,其購買的貨物應暫時按出口貨物處理,取得的進項發票不得扣除進項稅。
4.出口收入取得的購買發票應在納稅申報前確定,防止出口退稅和出口免稅購買發票一票或出口納稅收入取得的購買發票未參與扣除。
5.從外貿公司銷售商品中取得的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檢查時選擇“抵扣勾選”;檢查出口退稅貨物取得的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退稅勾選”,不再參與扣除;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確定為自銷或出口退稅貨物的,應當選擇“退稅勾選”。出口免稅收入對應的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退稅勾選”OR“抵扣勾選”沒有明確的規定。從設計原則來看,筆者認為選擇“退稅勾選”更合理!
6.電子港口出口退稅模塊打印出口貨物報關單,打印的報關單應與認證后檢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扣除相匹配。通過出口退稅綜合服務平臺的外部數據統計或輸入退稅軟件,檢查是否有電子信息,并及時申請出口退稅。
7.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稅(免稅)稅后15天內,申請退稅(免稅)貨物相關文件備案,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備案(視為出口貨物和外部維修服務除外),不得申請退稅(免稅)稅,適用免稅政策。
8.年年底,我們應注意出口退稅申報的情況。未申報出口退稅的,應當做好記錄。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及時催促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出口報關單無電子信息的,應及時申請信息查詢。
9.檢查出口退稅貨物的收匯情況。如果公司經營不正規,應及時糾正。如果出口申報的退稅貨物沒有收匯,只能免稅。
10.在次年4月增值稅申報期間,應及時申請無電子信息的出口報關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電子信息;符合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16號公告規定的出口延期申報的,應當及時申報出口延期申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的九類視為收匯的,應當及時申請收匯。
11.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應在次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商品免稅核銷。
12.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和勞務,應當在下一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辦理免稅申報。如果稅務機關已接受退稅(免稅)申報,但在5月增值稅申報期結束后,發現出口商品不按規定退稅(免稅),如果符合免稅條件,出口企業可以在稅務機關下個月申請免稅。適用納稅政策的,應當在下一年6月增值稅申報期結束前申請增值稅.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