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和個體戶如何進行財稅合規外貿?
(一)利用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免稅政策辦理出口。
跨境電子商務政策是2014年以來新興的外貿業態,是指通過電子商務銷售平臺出口貨物的公司,可以享受退(免)稅的政策。其中,針對中小企業常見的零售出口業務,實施了更簡單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第二至第六條規定,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業務的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免稅政策:
(1)公司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
(2)獲取出口商品的報關單。
(3)出口商品有合法有效的采購憑證,即發票。
在實踐中,一些小微企業和個體戶在取貨時可能會缺乏發票等憑證。因此,國家在特定地區實施了出口無票免稅政策。這些地區被稱為浙江等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責任。在綜合試驗區的電子商務,只要在當地的“電子商務在線綜合服務平臺”注冊,填寫商品信息,辦理出口,就可以享受免稅政策,更快更方便,還可以避免很多退稅的不便。
借助外貿綜合服務平臺,其它外貿公司委托出口
如今,所有的生產企業和貿易企業都可以進行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而不受2012年3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限制,因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的撤銷。然而,委托出口存在一些差異。
如果生產企業或貿易企業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外貿公司將辦理出口手續。受托人即外貿公司在進行出口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商品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10條規定,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商品證明》,并及時將其轉交給受托人。受托人取得證明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貿易企業委托外國綜合服務平臺代理出口,外國綜合服務申請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貿易企業申請退稅。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免稅)稅管理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1號)第五條,外國綜合服務受中小企業授權委托出口貨物的,外國綜合服務可以申請電子版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直接推送給客戶稅務機關,加快退稅流程。
如果公司是生產企業,可以直接由外國綜合服務公司代理退稅,不需要出口企業申請退稅。但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免稅)相關事項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
1、是一般納稅人,并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2、開戶行和帳號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代理出口退稅。.
在實踐中,一些生產企業不同時符合要求,因此要求外綜服以“假直銷”的形式出口。
(三)警惕和防范“假直營、真代理”等風險方式
“假直銷、真代理”是指出口企業以直銷的名義受委托出口、申報退稅,但本質上不參與出口交易活動,只收取部分代理服務費的經營行為。稅法明確禁止“假直銷、真代理”。2012年39日,文章規定了“假直銷、真代理”四類行為。
如果出現上述行為,不得申請出口退稅,而應視為自銷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假直銷、真代理”之所以被禁止,是因為它有騙稅的風險。也就是說,如果真正的出口單位不想讓稅務機關知道是自己的出口,那么真正的出口人很可能會有騙稅的風險,但他們應該利用外貿公司良好的稅務信用等級來避免稅務機關的監管。因此,外貿公司和外國綜合服務應謹慎選擇合作伙伴,加強對交易的審查和監督,防止卷入這種不合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