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種情況不予出口退稅
(一)“假直營,真代理”、“四自三不見”的出口方式
《浙江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罪二審刑事裁定》((2019年)浙江10年刑期結束1012號)判決顯示,在浙江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中,被告詹某等人以個人無法辦理出口退稅為由,發現被告朱某、李某授權出口。被告詹某等人自行準備貨物,自行聯系外商,自行報關出口,被告單位申請公司提供報關委托書、空白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文件,被告詹某等人在深圳辦理報關手續。
"假直營,真代理"、“四自三不見”是一種涉嫌出口稅款欺詐的方式。稅務機關可以暫停出口退稅并收回退稅,這可能構成嚴重的違法犯罪。“四自三不見”最早出現在國家稅務局和經貿部發布的《關于出口企業以“四自三不見”方式出口的產品不退稅的通知》(國稅發行)〔1992〕156號)指出,“四自三不”是指進出口企業(名義上的出口商)在沒有出口商品、供應商和外國投資者的情況下,允許“商人”或中間人帶來自己的客戶、貨源、匯票和報關的所謂“出口交易”。
此后,國家稅務總局多次規范,將其定義為“虛假直接經營和真正的代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商品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以直銷名義出口,但本質上是代理出口,不承擔出口風險的,視為自銷稅。“假直銷代理”和“四自三不見”的出口方式不僅存在行政違法風險,而且存在很高的刑事風險。
(二)出口備案文件不完整,存在分歧或申請不真實
根據《珠海某公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珠海稅務稽查[2023]3號),該公司的出口商品位于馬來西亞,但船運公司提單顯示的出口商品位于新加坡,且商品代碼不一致。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假備案文件,受到行政處罰,并追回退稅。
備案文件是稅務機關查處公司騙取出口退稅的關鍵線索,也是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業務的必要材料。由于出口備案文件存在問題,如提供的備案文件存在矛盾、申請不真實等問題,被行政機關處罰、追回退稅、暫停出口退稅權的案例不在少數,許多出口企業應予以關注。
(三)生產企業出口函調反饋存在疑問
根據《珠海市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二審行政判決書》((2015)粵高法行最后一個字301號),2009年9月,珠海市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務管理部門在檢查原告珠海市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時發現原告的出口業務存在疑問,涉嫌出口欺詐。經審查,2010年,珠海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出口貨物稅務函調整管理辦法》(2010年第11號)第15條第3款的規定,決定暫停原告涉及上述四家公司的未退稅
為了加強退稅征收工作的銜接,防止出口退稅欺詐,國家稅務總局設計了出口信函調整系統,退稅機關向生產企業稅務機關發函,要求對生產企業的情況進行審查,調查退稅風險。在《國家稅務機關出口退稅(免稅)管理規范(2.0版)》(稅務總發[2018]48號)中,明確了信函調整的類型和回復的類型。如果在信函調整中,回復的內容屬于“正常業務”以外的三種類型,即“驗證后未完成”、存在不退(免)稅的情況、如果“暫停退稅(免稅)”,可能無法辦理退稅,這對利潤低、依賴退稅的外貿公司來說是一個巨大的現金流壓力。
(四)貨物出口未及時結匯的
為緩解企業困難,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方便出口退稅促進外貿穩定發展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信息的公告》(2013年第30號)全部廢除,本文簡化了出口退(免)稅的辦理流程和信息,同時也推出了“容缺辦理”制度,幫助外貿穩步發展。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出口合同規定,所有收匯的最后期限為退(免)。
(五)貨物進項票被認定為異常憑證
根據福建省進出口有限公司和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城廂區稅務局稅務行政(稅務)二審行政判決((2020年)閩03銀行末146號),原告于2015年9月至10月獲得莆田市荔城區鑫豐鞋服有限公司開具的150張增值稅發票,涉及退稅1860328.40元。后來,上述增值稅發票被列入異常憑證信息。發票類型顯示“失控”,因此通知原告退稅1860328.4元,暫時不允許退稅。退稅的人將被追回。
根據《關于異常增值稅扣除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未申請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未辦理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但另有規定的除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抵免和退稅方式的納稅人已辦理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異常憑證范圍內注明的增值稅發票轉出;適用增值稅免稅方式
(六)貨物進項票涉嫌虛開違法違紀行為
根據《蘇尼特右旗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管理(稅務)再審審判監督行政裁定》((2017年)最高法律申請84號),2005年,該公司從一家毛皮制品廠獲得135張增值稅發票,申請出口退稅1639755.57元,上述135張增值稅發票。2007年3月21日,錫盟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該公司進行了錫國家稅務稽查〔2005〕十號稅務處理決定,認定絨毛公司取得的135張增值稅發票為虛開發票,決定不辦理退稅申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商品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規定,如果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出口業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口業務暫時不辦理出口退稅(免稅):出口商品的供應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核實其供應的真實性和納稅情況。因此,如果涉嫌虛開貨物進項票,也將面臨暫停出口退稅甚至行政處罰的風險。
(七)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并提交審核材料的
A公司是一家外貿公司,主要生產出口到國外的家具和其他產品。2023年6月,該公司在進行財務整理和自查時發現,由于財務交接等錯誤,該公司在2022年10月出口了一批貨物,并錯過了退稅申報。由于退稅申報期已超過90天,且已超過今年4月30日,因此只能視為自我支付增值稅。
退稅期限是指貨物出口后申請出口退稅的時間要求。《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規定:“公司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上出口日期為準,相同)從下個月到次年4月30日,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集相關憑證,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征出口商品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逾期不得申請免征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