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機動車涉票虛開案件時有發生,既擾亂了機動車行業管理秩序,又嚴重侵害了守法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臺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生產、批發、零售全流程的發票使用行為,為納稅人提供便利化的開票服務,確保消費者機動車發票的使用安全,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
《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實施后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規則的變化點
相比傳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發票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開具時會自動打印“機動車”標識,在填開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一些具體規則的變化。
1.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這是實現發票流與貨物流同向流轉的前提,也是實施“以進控銷”的首要規則。若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通過開票軟件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且清單中“規格型號”欄的填寫也必須遵循上述規則。
2.銷售機動車開具藍字發票后,該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將自動流轉并歸屬受票方,因此銷售方對同一輛車不能同時開具多張藍字發票;若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的“規格型號”欄需要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才能確保該車的車輛電子信息回退至銷售方,從而不影響該車輛的再次銷售和開具發票;如果僅涉及銷售折讓,那么“規格型號”欄則不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3.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在“規格型號”欄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可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的規則開具發票。但這需要企業事后手動完成發票與合格證電子信息的票據關聯,會降低下游受票方獲取購進車輛電子信息的效率,因此屬于不得以而為之的情況。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熱點問題匯總
為了確保納稅人正確理解和適應變化,網校整理了大家關注的一些熱點問題:
問:《辦法》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答:《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5月1日起實行,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問:機動車發票的種類有哪些?
答:機動車發票共分為兩類:所稱機動車發票是指,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銷售方),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
開具機動車發票有哪些情形?
共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種情形: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自動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打印“機動車”字樣。
機動車的銷售方有哪幾種類型?
機動車的銷售方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機動車生產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例如,在國內從事汽車整車制造的企業。
2.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是指經機動車生產企業授權,且同時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銷售、售后維修服務等經營業務的機動車經銷企業,例如,某品牌4S店。
3.其他機動車貿易商,是指除上述兩類企業之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和個人,例如,摩托車個體經銷處。
問:發生開票有誤、銷售退回等情況,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答: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前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但有3個例外的情況:
①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
②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
③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上述第②類情況下,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復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注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例1:5月31日,張先生在某汽車4S店購買一臺新車,取得4S店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將張先生的身份證號碼錄入錯誤,如果在繳納車輛購置稅前發現發票開具錯誤,張先生應將其所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退回4S店,4S店應按原藍字發票信息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如果張先生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發現開票有誤,應將其所持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注冊登記聯退回4S店,4S店應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例2: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車輛,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前發現發票開具錯誤,如該納稅人已抵扣增值稅,在申請開具紅字發票時,應將其所持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報稅聯、注冊登記聯退還給4S店。4S店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注意:1、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打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問:若丟失機動車統一發票,該如何處理?
答:消費者如果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后,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問:《辦法》對機動車類發票作廢有什么要求?
答:已開具的機動車類專用發票(包括電子專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允許作廢,需進行紅沖處理;尚未開具的機動車類專用發票(紙質專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當紙質發票污損等情況下可以空白作廢。
問:2021年5月1日之后,機動車銷售統一票面調整之后,之前申領的發票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答:自2021年5月1日起啟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企業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繼續開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