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提到自己注冊公司時選擇注冊了一家電子產品銷售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到年底預計還能銷售產品5,000臺,單價為3,500元(不含增值稅),另外收取包裝物費用113元。關于包裝物費采用收租金還是收押金的形式想請代理記賬公司請教,前海天盈財務建議,采用押金方式更有利。
【分析】
包裝物租金屬于價外費用,凡隨同銷售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值得注意的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視為含增值稅收入,在征稅時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
【對比】
籌劃前,采取收取包裝物租金的方式,增值稅銷項稅額為234萬元。
包裝物租金屬于產品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中征收增值稅。
具體計算:
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x3500x13%+5,000x113+(1+13%)x13%=227.5+6.5=234(萬元)。
籌劃后,采取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應繳增值稅227.5萬元。
包裝物在規定期限內收回,且不超過12個月,此項押金不并入銷售額中征稅。
具體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x3500x13%=227.5(萬元)。
【結果】
包裝物租金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而包裝物押金不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在情況允許時,采取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采取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企業可節省成本6.5萬元。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可不并人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回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