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小盈應邀參加代賬公司的老客戶毛總的晚宴,觥籌交錯間,毛總咨詢小盈如何將高額的業務招待費在稅前進行扣除,減低企業稅負成本。小盈查詢了該企業的基本資料,初步了解的情況如下:2021年毛總公司年銷售收入預計為30000萬元,當年業務招待費為4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新產品毛利率為8%。為打通產品的銷路,公司內部設立了專門的營銷部門,當年業務招待費主要是因銷售新產品發生的,鑒于該新產品性能優越,營銷部門預計新產品的年銷售增長率為36%。小盈提出如下建議:將企業的營銷部門分離出來,單獨成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
【分析】
按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有兩個標準:一是不得超過實際發生額的60%;二是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并且兩者以低者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未扣除部分不得結轉后期扣除。
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標準,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為300萬元,按照當年銷售收入5‰的標準,當年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為150萬元,遵從兩者從低原則,該企業當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為150萬元。
針對毛總公司的實際情況,小盈提出如下建議:將企業的營銷部門分離出來,成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甲公司。毛總將新開發的產品以28800萬元的價格賣給甲公司,A公司將產品以30000萬元再銷售。同時,將發生的業務招待費400萬元進行有效分配,即毛總公司分配190萬元,甲公司分配210萬元。通過分設公司來提高業務招待費的扣除計算基數,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對比】
籌劃前,原有的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為:30000x5%=150(萬元),超過標準的275萬元不允許扣除。
籌劃后,單獨成立營銷甲公司后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為:(28800+30000)x5%=294(萬元),超過標準的206萬元(500-294)不允許扣除。
【結果】
單獨設立甲公司后,總體上增值稅并沒有增加,但在進行記賬報稅時,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可多扣除144萬元,如果年增長率在20%的話,以后產生扣除基數逐步擴大。同時,也擴大了廣告宣傳的稅前扣除基數,從而切實減輕了企業的成本負擔。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人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