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卡是小盈在一次慈善晚會認識的代理記賬的顧客,其公司總部在美國,因看好中國市場,在中國境內單獨設立了一家餐飲公司。為了進一步擴大中國市場份額,總部決定加大在中國的投資力度,為確保產品質量,經總部董事會研究決定,從2020年開始每個月盧卡必須安排時間對中國公司進行現場指導及監督,在中國餐飲公司任職時間暫定為一年半,即盧卡本來計劃是2020年1月1日來中國并于2021年6月30日回美國,并且從2020年1月開始每月在中國居住不得少于15天時間。
在來中國之前,,盧卡就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問題專門咨詢了小盈。盧卡的收入主要包括兩項:美國總部支付的薪酬為每月50000元,中國餐飲公司支付薪酬為每月30000元。
結合盧卡的實際情況,為了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小盈建議盧卡對其行程做一個調整,即從2020年2月1日開始,于2021年7月31日回國,每個月依舊住上半個月。這樣,2020年、2021年均沒有達到居住183天,不構成我國的居民納稅人。也就是說,盧卡可以只就來源于中國的所得納稅,從而避免了無限納稅義務。假設不考慮三險一金及專項附加扣除。
【分析】
新《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常進出國內外的非居民納稅人,在國內無住所,可以將居住在中國的時間控制在183天以內,根據居民納稅人判斷標準合理安排居住時間避免成為居民納稅人,從而避免無限納稅義務。
【對比】
籌劃前,2020年居民納稅人方式繳個人所得稅=[(50000+30000)x12-60000]x30%-52920=217080元)。
籌劃后,2020年非居民納稅人方式繳個人所得稅=[(30000-5000)x20%-1,410]x12=43080(元)。
注:不考慮稅收協定等因素。
【結果】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