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老師是一名心理學家,最近新創作了一本關于心理學的專業書籍。初步制作完成后,劉老師便收到某出版社想要購買版權的消息。出版社提出希望劉老師到全國進行調研,收集各地不同的心理問題案例素材,并協議愿意出35萬為全部稿費,調研費用為8萬元和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需要由劉老師自己承擔。
為此特意上小盈的代賬公司進行拜訪,想咨詢一下這個方案是否合理。小盈在了解完全部信息后,提出了有出版社支付稿費和調研費用的建議。
【分析】
按現行稅法規定,稿酬所得是按收入總額扣除規定標準費用后計入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因此,在收益不變的前提下,可考慮將收入基數降低,將稿酬相關費用轉移至出版社。為此,小盈提出如下建議:由出版社負擔調研的相關費用,另支付其稿酬27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收入,也不考慮三險一金及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對比】
籌劃前,應繳個人所得稅=35x(1-20%)x(1-30%)x20%-1.692=2.228(萬元)。
籌劃后,應繳個人所得稅=27x(1-20%)x(1-30%)x10%-0.252=1.26(萬元)。
【結果】
籌劃后由出版社支付調研費用和稿酬,在記賬報稅時可以為劉老師節省成本9680元。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稿酬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經營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人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