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公司最近新來了個代理記賬的客戶是做房地產生意的,今天營銷經理曉林特意上門拜訪。在和小盈的交談中透露出其所在公司最近盤下了一棟普通標準住宅,經核算,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為5500萬元,該公司原定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為7000萬元,想讓小盈為其做出納稅籌劃方案。
【分析】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在增值額大大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情形下,單純靠確定適宜的銷售價格已經不足以將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或者通過大幅降低銷售價格已經得不償失。此時就可以考慮適當提高扣除項目金額,將增值率控在20%以內。
【對比】
籌劃前,按7000萬元銷售,不考慮其他因素,應納土地增值稅409.09萬元。
具體計算:
增值額=7000-5500=1500(萬元)。
增值率=1500÷5500=27.27%。
應納土地增值稅1500x27.27%=409.09(萬元)。
籌劃后,公司可以加大對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投入,使得扣除項目金額提高至7500萬元,但增值額仍保持1500萬元,此時的增值率=1500+7,500=20%,在進行記賬報稅時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結果】
在增值額不變的前提下,提高扣除項目金額可以大大降低增值率,從而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二)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