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總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商的老板,去年與政府合作了一個商品精裝房的項目,經過一年的建設和裝修,整個工程將近尾聲,現在急需采購一批家具。經過初步估算,這批家具總價值約8000萬元。其中包括原材料6000萬元和加工費2000萬元。
一開始,錢總準備僅就加工費用這一項與家具廠簽訂合同,原材料等金額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從委托加工合同所載金額中減除。但因家具廠屬股份制企業,部分董事會成員認為在原材料取得途徑方面難以變通,導致協商無果。無奈之下,錢總只能請教代理記賬公司的小盈。
【分析】
經過簡短的電話溝通,小盈認為,既然對方不認可壓縮金額的方案,也不要強求,只能從完善合同條款方面入手,做到精確核算。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的,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在該筆業務中,公司方面應就相關稅目分開進行核算,讓合同上不同稅目的金額適用不同的稅率。
【對比】
籌劃前,不分別記載金額,按總價值計算應納稅額,從高適用加工承攬合同0.5%稅率,某家具廠和企業均應納印花稅4萬元。
具體計算:
應納印花稅=8000x0.5%=4(萬元)
籌劃后,分別記載金額,按材料費和加工費分開繳納印花稅,某家具廠和企業應納印花稅3.4萬元。
具體計算:
應納印花稅=8000x0.3%+2000x0.5‰=3.4(萬元)
【結果】
同一憑證,適用不同稅率的經濟事項,分別記載不同事項的金額,在記賬報稅時便可以節省0.6萬元。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現行印花稅適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比例稅率共有13個稅目,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其中: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05%;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適用稅率為0.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合同、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適用稅率為0.5%;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適用稅率為1%;因股票買賣、繼承、贈予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適用稅率為1%。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