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多多經營著一家網店,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實施后,要求網店進行企業登記并向網站提交營業執照。谷多多計劃設立甲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來經營該網店。預計甲公司每年銷售收入為6000萬元,利潤總額為600萬元,假設無納稅調整事項。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谷多多。為此,她特意咨詢了自己做代理記賬的好朋友小盈。
【具體計算】
甲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600×25%=150(萬元);
稅后利潤:600-150=450(萬元);
谷多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50×20%=90(萬元);
獲得稅后凈利潤:450-90=360(萬元);
綜合稅負:(150+90)÷600=40%。
【分析】
建議谷多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本身并不繳納所得稅,其取得的利潤總額由投資人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假設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
【具體計算】
乙企業本身不需要繳納所得稅,谷多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600×35%-6.55=203.45(萬元);
稅后利潤:600-203.45=396.55(萬元);
綜合稅負:203.45÷600=33.91%
【結果】
通過納稅籌劃,谷多多在進行記賬報稅時可以提高稅后利潤:396.55-360=36.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