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放是小盈的老同學,2019年響應政府號召回鄉創業,在小學附近開辦了餐飲公司,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每年可以取得利潤總額80萬元,假設無納稅調整事項。2021年度,放放準備繼續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來經營餐飲公司。所以,特意咨詢了在財務代理公司工作的小盈。
【具體計算】
放放的公司本身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是放放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80×35%-6.55=21.45(萬元)。
【簡明法律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
2、《個人所得稅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令第512號發布,根據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分析】
建議放放設立甲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來經營餐飲公司,同時將甲公司取得的利潤保留在公司層面繼續擴大經營。自2019年度起,小型微利企業,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率僅5%。
【具體計算】
甲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80x25%x20%=4(萬元)
【結果】
通過納稅籌劃,每年在記賬報稅時可以節稅:21.45-4=17.45(萬元)
【簡明法律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
2、《企業所得稅法》;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