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是一名財務代理公司的稅法專家,每年應邀在全國巡回講座幾十次。每次講座課酬的支付方式有兩種:方案一,邀請單位支付課酬60000元,各種費用均由小盈自己負擔,假設每次講座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必要費用為10000元:方案二,邀請單位支付課酬50000元,各種費用均由邀請單位負擔。
【籌劃前計算】
如選擇方案一,邀請單位需要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60000x(1-20%)x30%-2000=12400(元)。小盈自負的10000元各類費用無法稅前扣除,起不到抵稅的作用。
【具體分析】
經過一番比較之后,小盈建議單位選擇方案二,邀請單位需要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50000x(1-20%)x30%-2000=1000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節稅:12400-10000=2400(元)。
【籌劃后結果】
經過一番稅務籌劃之后,在進行記賬報稅時,小盈可以節省稅負成本2400元。
【簡明法律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
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