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喬是大學教授,其收入主要為所在大學的工資以及在某培訓機構講課的課酬。2021年度,其所在大學發放工資總額為20萬元,不考慮其他收入,由此計算的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3.6萬元。培訓機構每月支付喬喬課酬8萬元,如考慮該課酬,喬喬2021年度的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將提高至80.4萬元。
財務代理公司的小盈為喬喬提供了兩套方案:方案一,延續以往模式,由培訓機構向喬喬每月支付課酬8萬元;方案二,喬喬成立一家公司,每月向培訓機構開具8萬元培訓費發票,由公司取得8萬元收入。
【籌劃前計算】
在方案一下,喬喬綜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80.4×35%-8.59=19.55(萬元)。
【具體分析】
在方案二下,喬喬綜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3.6x3%=0.11(萬元);公司每月取得8萬培訓費,根據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根據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8x12x25%X20%=4.8(萬元)。合計納稅:0.11+4.8=4.91(萬元)。
【籌劃后結果】
通過納稅籌劃,在進行記賬報稅時,方案二比方案一節省稅負:19.55-4.91=14.64(萬元)
【簡明法律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企業所得稅法》;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