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公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于60日內在全國或公司注冊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公司清算公司流程
① 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② 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③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④ 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⑤ 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⑥ 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⑦ 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后,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⑧ 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⑨ 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公司清算財產怎么分配及順序
① 支付企業清算期間為開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即清算費用;
② 支付應付款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③ 繳納所欠稅款;
④ 清償其他各項無擔保債務;
⑤ 在投資者之間分配剩余財產。
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應按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如果剩任意財產不足全額償付優先股股本,則按先股股東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