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街道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街道各項事業進一步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區財政局的有關規定,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財政預算管理
第一條財政辦將財政預算內資金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統一管理,統籌安排支出,按照街道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討論通過的財政預算方案,根據工作進度及事業發展需要撥付財政資金。
第二條街道辦每年11月15日前向各單位(部門)傳達寶安區財政局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意見。
第三條財政辦根據財政預算的原則編制預算草案,規定預算收支科目、報表格式和編制方法。
第四條各單位(部門)根據財政預算的具體要求,結合本單位(部門)的具體情況和事業發展需要,編制預算草案。項目支出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需附上預算說明。預算草案報本單位(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后,于預算年度前一年的12月1日前報財政辦。
第五條財政辦依據各單位(部門)預算,結合財政資金的具體情況,編制街道的綜合財政預算草案,并于預算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將預算草案報街道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報寶安區人大審批。
第六條各單位(部門)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預算方案。在執行過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或實際工作需要調整預算收支的,經街道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交財政辦執行。
第七條財政辦按照全年預算方案,每月做出財政資金收支計劃,經分管財政領導審核后,報街道黨工委書記或辦事處主任審批后執行。
第八條會計核算中心嚴格按照每月資金安排報賬和核算。
第二章 財政資金撥付管理
第九條財政辦負責本級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
第十條財政辦負責執行部門預算并核定部門預算的支出用途撥款,撥付的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賬戶結算。
第十一條財政辦撥款專用印章原則上由主任負責保管。分管資金的會計人員保管各自的銀行預留印鑒私章,如外出或休假,各類印章實行交叉保管,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財政辦原則上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款項的撥付,不得無故拖延。撥款人員對申請撥付資金的用途、相關附件及請款單據的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請款單據,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財政辦、審計辦對各單位(部門)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定期跟蹤檢查。
第三章 現金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和額度,合理使用現金。超出規定范圍的,各單位(部門)通過開戶銀行予以結算;特殊情況確需用現金支付的,必須經部門分管領導和分管財政的領導批準后方可支付。
第十五條各單位(部門)根據銀行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核定備用金限額。
第十六條各單位(部門)收到的所有現金必須于當天存入銀行,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坐支(即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各單位(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檢查,以保證庫存現金的安全。
第十八條各單位(部門)不得“公款私借”和以“白頭單”頂庫。公務借款按借款審批權限的規定執行,公務出差或會議借款,在事畢后七天內辦理結算;其他公務借款的還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條本章所稱收入是指政府非稅收入,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費和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款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條各單位(部門)收款必須使用廣東省財政印制的正規票據,并按“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將收入全部存入財政專戶,各單位(部門)不得中途截留或私設小錢柜,違者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堅決杜絕亂收費現象,收費單位必須嚴格按政策法規和工商物價局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進行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收費員必須持有物價局核發的《收費員證》方能收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部門)支出應遵循“量入為出,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按照本單位(部門)年度預算中核定的資金用途、范圍、金額及標準使用,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或巧立名目,甚至化整為零分散支出或變相支出。
第二十三條支出要有合法有效票據,手續完備。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證明人簽名,經領導批準后方可付款報銷。
第二十四條嚴格控制開支,接待費用以外的各項費用不能用餐飲票據報銷。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部門)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工資根據組織人事辦核定的工資標準按月發放,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或增加工資項目。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部門)獎金和補貼根據街道辦事處規定的標準發放,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或另設補貼項目。
第二十七條探親費、差旅費的報銷參照《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等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八條物資采購按照《采購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接待費用按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