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實行免稅退稅方法;無生產能力的外貿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實行免稅退稅方法。具體規定如下: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商品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下簡稱39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含加工維修能力)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2、根據39號文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視為自產貨物(視為自產貨物范圍見39號文件附件4),提供加工、維修、維修服務,并注明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具體范圍見39號文件附件5),實行免稅退稅方式。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商品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8)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集成電路設計、軟件開發、動漫設計公司等高新技術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退稅(免稅)稅政策的貨物,實行免稅退稅方式。
3、根據第三十九條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具備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外貿公司)或者其他單位應當實行免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