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商品,能否辦理出口退稅?
1、委托出口貨物(適用免稅、納稅政策的貨物除外),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可以辦理出口退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商品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No.39)第一條,出口企業出口商品,作為出口商品,提供加工維修服務,除39號文件第六條、第七條外,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直接或者委托出口商品的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委托出口商品的生產企業。
2、代理出口業務由委托人辦理出口退稅。貨物報關出口后,受托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人使用稅務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辦理出口退稅,只需填寫電子證明號等信息,無需提交證明的紙質、電子文件。
3、受托人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