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其持有的股份出售給他人,并通過贈與、交換等方式,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僅轉讓部分股份,轉讓人將繼續成為公司的股東,并減少股份數;股權全部轉移后,轉讓人將不再是公司的股東。
具體公司股權變更的程序
1.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修改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申請表,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至工專商辦公室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明書(填寫變更申請表,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是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法人身份證、辦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提交企業法人身份證.提交證書原件,蓋公章,并加蓋公司法人身份證.)
4.更改稅務登記證(向稅務局提交稅務變更通知書);
5.更改銀行資料(請用變更通知基本戶開戶銀行)。
股權轉讓期間,轉讓方應支付的各項稅費。
一、轉讓人是個人
如讓與人為個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20%繳納。
二、轉讓人是公司
若被人為企業讓渡,需繳納更多稅款,請參閱“公司股權轉讓稅”。包括: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公司將股權轉讓給一家公司,所得收益將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營業稅、契稅、印花稅及其他有關事項:
1.公司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交易(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中,應遵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息發放之累積未分配利潤或累積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而非股息。
(2)企業對獨資子公司和持有該公司95%以上的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重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廢止)。投資人所要分得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與累積公積金,應作為投資方性質的投資收益。在計算投資方股權轉讓收益時,為避免重復征稅,可將上述股利從上述股利中扣除,以免影響企業的重組活動。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說明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一家企業已經提取了減值準備.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相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經增加了應稅收入。在轉讓相關資產時,其記為沖銷,應允許作反向調整。這樣,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全部股權,如以前的應稅損失準備額已經沖銷并調整,如各種資產減值準備的金額被清算或轉移,對應稅和未分配利潤進行相應調整,即,根據所享有的權益份額,讓與者(或投資者)作為紅利性質的收益。
(4)企業股權投資的轉讓收益或虧損是指企業因收回股權投資而取得的收益,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將股權投資所得納入應稅收入,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由于收回股權投資、轉讓或清算而遭受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個納稅年度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2.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
(1)以無形資產為基礎,對不動產進行投資,并將收益分配給受讓方,從而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而不征稅。
(2)從2003年1月1日起,轉讓的股份不再征稅。
3.契稅
按照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持有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產權沒有轉移,不征收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所有權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
4.印花稅
這次股權轉讓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上海,由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股權轉讓,轉讓稅率為3%的有價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不在上海、深圳證交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轉讓股份;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說明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第十條的規定,根據協議價格(即所含金額)的萬分之五,由立據雙方按協議價格征收印花稅。
㈡轉讓股權時,國內企業應繳納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廢止)規定:
股權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股權投資或清算而獲得的收益,并扣除股本投資成本。將股權投資所得納入應稅收入,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投資方面,本公司向投資方支付款項,超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累計公積金余額,且低于其投資成本,視為收回投資。投資成本減去,超過其成本的一部分作為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計入企業的應稅收入,企業應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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