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代表的變更是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如果其先前的經營決策或代表公司的其他行為出現失誤,則要負責任,此時公司變更法人代表發生變化是否還應對原法人代表追究他的責任?
一、公司法人變更了還能追究責任嗎?
法人代表就是,其在職權范圍內代表公司對外開展業務,因此產生法律效力直接屬于公司。這就是說,法人代表在其職權范圍內,以法人名義進行的業務活動屬于公司行為。法人代表一般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其故意行為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觸犯刑法,應受刑事處罰。因此,要分而論之。法人變更后,其以前從事的屬于公司職權范圍的行為,直接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再追究該“前”法人代表的責任。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會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相關責任由自己承擔。
二、法人代表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1.法人代表的責任和義務。
①不同情況下企業法人代表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并具有多樣性。例如,代表企業,其個人簽名會導致企業承擔后果,如果企業破產,個人將承擔責任,并在今后重新開辦企業時,會有許多限制,如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對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等,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法人代表被拘留,以及法人犯罪,法人代表將受到刑事處罰等等,以上僅列舉,不完整。
②如果法人沒有成立缺陷(如出資有瑕疵),其損失的責任應由股東和法人代表承擔。當然,在國有企業中,法人代表如果失職,嚴重程度達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程度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③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夠分清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也不需要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法人,在發生債務時,除出資瑕疵外,所有財產均由股東個人承擔。
2.在發生矛盾糾紛時,法人代表、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作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在成為法人代表之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民事行為的責任由法人承擔。但是,行使與法人代表地位無關的民事行為,其責任由自己承擔,在法律、法規和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利方面存在過錯時,要承擔相應責任。民法典第45條規定:
①超過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②向注冊機關、稅務機關隱瞞實情、弄虛作假的;
③抽逃資金,隱藏財產,逃避債務;
④解散、撤銷、在宣布破產之后,擅自處置財產的;
⑤在終止之時未及時提出登記申請并予以公告,導致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⑥其他有損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禁止的活動。
上述違法行為仍由法人負責,由法定代表人承擔其他責任,法律不能免除,也就是說,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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