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在收取外匯口企業應根據不同的出口模式選擇不同的收匯方式:
1.自營出口
根據匯發(2012)38號和匯發(2020)14號歸“誰出口誰收匯”政策上,自營出口由出口企業收匯,即報關單上的國內發件人收匯。出口商憑報關單申報退稅
2.代理出口
根據匯發(2012)38號和匯發(2020)14號歸“誰出口誰收匯”政策、代理出口的貨物,需要由代理人收匯,代理人收匯后,可以直接將外匯轉移給客戶,或者結匯后支付給客戶rmb付款。代理人應向委托人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人憑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報退稅。報關單的國內發件人顯示代理公司,生產銷售單位顯示委托公司
3.綜表綜合服務公司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公告第35號的規定,符合第35號規定的生產企業自行生產或購買符合要求的貨物,委托給綜合服務公司代理出口時,可以同意綜合服務公司代理退稅。即綜合服務公司出口,生產企業向綜合服務公司出具“代理退稅”發票交給綜合服務公司,綜合服務公司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綜合服務公司收到外匯后,結匯支付給生產企業。國內報關單發件人顯示綜合服務公司,生產銷售單位顯示生產企業。
上述匯款應從客戶的海外賬戶收取.境內的OSA/NRA/FT賬戶收取外匯或跨境人民幣;銷售給特殊區域公司并報關到特殊區域的,從特殊區域公司收取外匯或者跨境人民幣rmb都能夠。
此外,根據匯發(2020)11號.根據匯發(2020)14號的規定,出口商品可以由綜合服務企業收集,即虛擬賬戶收集。在出口企業自營出口模式下,客戶在支付外匯款時,不直接支付給出口企業,而是支付給綜合服務公司在境外開立的境外賬戶或境內開立的離岸或非居民賬戶(開戶時分為許多虛擬賬戶,客戶看到的是出口企業的賬戶,實際上是綜合服務公司的賬戶)。這樣,客戶支付貨款后,將貨款支付給綜合服務公司的境外賬戶,然后出口企業再次提取現金。提取現金時,綜合服務公司的境外賬戶或境內非居民賬戶向出口公司賬戶支付外匯或跨境人民幣,也符合退稅要求。具體參考:出口企業注:這種收款方式也符合出口退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