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指的是國家根據規定對納稅人已繳納的稅款進行返還。其中,優惠退稅是稅收支出的一種形式,旨在激勵納稅人從事或者擴大某種經濟活動,通過退還稅款來達到稅收優惠的目的。退稅形式包括出口退稅、再投資退稅、復出口退稅及溢征退稅等多種類型。退稅的具體情況通常包括以下幾種:因稅務機關錯誤多收或不應收的稅款需要返還給納稅人;在預繳或預扣稅款后,在結算時有余額需要退還給納稅人;根據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例如為鼓勵企業出口而實施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等。
哪些公司有資格享受出口退稅的待遇?
符合相關規定的出口企業可以申請出口退稅。出口企業是指負責從事出口貨物交易并承擔盈虧責任的企業,而非只負責處理出口手續的企業。出口企業的適用范圍包括:
(1)擁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出口企業,是指獲得外經貿等主管部門批準,獨立享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企業、地方外貿企業、工貿企業和工業生產企業。
(2)由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辦理出口業務,稱之為委托出口。此類企業主要包括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其中有些企業本身并沒有外貿經營權,而有些則具備這一權利。有些生產企業為了直接進入國際市場,采取了產銷相會的模式,將過去與外貿企業的供貨關系改為委托代理出口,直接承擔盈虧并向外貿企業支付手續費。有些外貿企業則為了方便組織貨源或開展出口業務,將出口業務委托給其他外貿企業來代理。
(3)符合特定出口退稅條件的企業。按照目前的出口退稅規定,這些企業主要包括以下類型: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對外修理修配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境口岸免稅店、以產頂進國產鋼材的供應企業、將進口原油加工成成品油后銷售給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部分特區內資企業的國內煉油廠。
申報退稅的方式有幾種呢?
目前,存在五種主要的出口退稅方式:
一種方法是先征收稅款,然后再退還稅款。具體來說,對于報關出口的貨物,應當依照稅法規定,先征收出口稅款,待貨物出口后再申請辦理退稅。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那些未能按照“免、抵、退”政策要求申請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
第二種方式是指生產企業在出口產品時免除出口環節增值稅,將已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用于出口產品中的優質原材料、零部件等。如果當前期間應抵扣的進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對未完全抵扣的部分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退稅;如果當前期間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應納稅額,則無需辦理退稅。外商投資企業和自營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時,可以按照“免、抵、退”方式辦理退稅。
第三條是關于退稅法的規定,即出口產品中增值稅部分可以不納稅,進口產品中納稅部分可以退稅。這種退稅方法只適用于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
第四項是免抵退稅政策,即在出口環節不收取增值稅,而允許用進項稅額來抵扣其他國內銷售產品的銷項稅額。對于列名鋼鐵企業向加工出口企業銷售用于加工生產出口產品的不含稅鋼材,適用免抵退稅政策。
第五項是免稅制度,指的是對出口貨物免除增值稅和消費稅。該制度僅適用于法律法規明確指定的特定貨物,例如符合國家出口計劃的香煙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