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特定事項產生的留抵稅額,按照一定的計算公式予以計算退還,主要包括:
1.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2.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
3.符合條件的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4.自2018年7月27日起,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5.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退稅制度。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6.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