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年中跳槽可能還要補交個稅?每個月份都有繳納個稅,為什么年度匯算不退稅反而要補稅,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年中跳槽如何扣除預繳稅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例如:2020年1-7月任職于A公司,8-12月任職于B公司。
【A公司預扣預繳個稅】
A公司按照2020年1-7月在本公司累計工資薪金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計算預扣預繳稅額。
【B公司預扣預繳個稅】
如8月跳槽去了B公司,B公司并沒有此前的工資信息,因此B公司累計預扣是從8月開始且重新適用了3%的預扣率。
2020年A公司共為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525元。來到B公司后,B公司并沒有此前的工資信息,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從頭開始計算,重新適用3%預扣率計稅,B公司共為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975元。兩家公司預扣預繳適用的稅率均為3%,合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500元。
年度匯算時,將兩家公司的收入和各項扣除合并計算后,應適用10%稅率,年度匯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80元,因此需要補稅2480-1500=980元。
可以看出,納稅人年度中間跳槽去了新單位,在預扣預繳時分別適用較低稅率。年度綜合所得合并計算后,導致綜合所得稅率高于預扣預繳稅率,所以需要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