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受理和審核、審批機關為主管國稅區、分局(含蛇口分局、寶安、龍崗基層分局)。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審核和審批的范圍包括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繼續、轉正、暫停、取消等事項。
2.稅務機關受理崗位接受申請材料后,對于原件和復印件核對一致、資料齊全、《申請書》填寫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開具受理回執給申請人,將其中一份《申請書》和其他申請資料的原件退回申請人。
對于申請材料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予受理,稅務機關受理崗位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更正和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審核,首先由經辦科經辦人初審、經辦科科長復審,最終由主管局長審批。審核和審批工作應在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4.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申請后,按以下順序審核:先案頭審核,再約談,最后實地核查。按順序審核時,如確定不符合規定,不同意申請的,則不再進行下一順序的審核。
5.案頭審核的內容為審核申請資料是否具全和符合要求,并通過稅務內部信息,核實企業申請情況和稅務機關內部信息是否一致。
6.約談主要通過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出資人、主管財務人員、銷售、采購、倉儲運輸等相關業務人員談話,了解印證企業經營管理情況等相關情況,以確認其是否為正常經營戶。
7.實地審核重點是,對企業的辦公、生產經營場地實地察訪,進一步核實申請人的辦公、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規模(年銷售額)、會計核算核算和財務管理、稅務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等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