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的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是虛開的,涉嫌虛受發票。但是,我們公司這筆業務是真實發生的,不知道對方虛開發票,這種情況下這筆業務還能稅前扣除嗎?一起來看看怎么處理:
一、及時補開、換開發票
企業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注意,如果發票對應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已經結束,企業應當自被稅務機關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二、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補開、換開發票時,提供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②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③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④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⑤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⑥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注: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企業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調增發生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并做企業所得稅更正申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