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天盈板材制品廠的財務經理小盈最近擔心老板辭退他,因為老板總說同行的稅負比自己企業低很多。為此,小盈很懊惱:怎樣才能將稅負有效降低,從而為企業增加效率,這樣在老板面前也能凸顯自己的價值。但苦于自己水平有限,沒有想出更好的辦法。下面就由前海天盈財務分析一下。
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估計收入總額為2,000萬元(不含稅,以下類同),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板材制品銷售收入,年收入大概為1,600萬元(1-4月收入為300萬元),另一部分是安裝收入,年收入大概為400萬元(1-4月收入為100萬元)。進項稅額估計年總量為200萬元。所以,前海天盈建議小盈將該企業的安裝業務分離出來,按照業務分別注冊公司來做業務。
【分析】
稅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有限公司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公司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該企業的板材制品銷售與安裝屬于混合銷售行為,2021年1-4月的銷售額按16%計算銷項稅額,5-12月的預估銷售額按13%計算銷項稅額。
針對該企業實際情況,把安裝業務單獨剝離出來獨立注冊公司。因安裝業務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元,可以申請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按照3%的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降低企業整體稅負。
【對比】
籌劃前,按混合銷售行為應納增值稅為72萬元。
具體計算:(300+100)x16%+(2,000-300-100)x13%-200=72(萬元)。
籌劃后,合理分離后應納增值稅為29萬元。
具體計算:300x16%+1,300x13%-200+400x3%=29(萬元)。
【結果】
合理分離后,節省成本43萬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
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