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是一家鋼材廠的老板,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除了銷售鋼材以外,還銷售大米。她說:“公司今年6月銷售鋼材大概500萬元(含稅),同時也獲得大米銷售收入大概200萬元(含稅),記賬報稅時會計核算不清晰,可以按不同的稅率核算,卻不知道該如何操作。”
前海天盈財務介紹,“根據相關規定,您公司銷售鋼材適用稅率為13%,銷售大米適用稅率為9%,在納稅時可以分別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小盈聽完后,連連感謝,表示還是專業的代理記賬公司比較靠譜。
【分析】
該公司主要涉及兼營,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這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業務的發生相互獨立。稅法規定,如果兼營行為中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為了避免從高適用稅率而加重企業稅負,兼有不同稅率的企業,一定要將各自的銷售額分別核算。如果不能分別核算,那只有從高稅率繳稅了。
【對比】
籌劃前,兩類收入未分別核算時按高稅率繳稅,需納增值稅80.53萬元。
具體計算:應納銷項稅額=(500+200)÷(1+13%)x13%=80.53(萬元)。
籌劃后,兩類收入分別核算時,需納增值稅74.03萬元。
具體計算:應納銷項稅額=500+(1+13%)x13%+200+(1+9%)x9%-74.03(萬元)。
【結果】
適用不同的稅率,分別核算的話,可以為該企業節省成本6.5萬元。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