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產銷售的小盈特意來向前海天盈財務咨詢。小盈介紹,她的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了生產銷售應稅產品外,還銷售免稅項目。對于如何納稅不是很清晰,所以打算咨詢代理記賬公司。
前海天盈財務針對小盈的情況提出,公司目前記賬報稅的核心在于是否采用準確核算。假設企業在2020年度購進原材料取得進項稅額336萬元,該批材料80%用于應稅產品。2020年度銷售收入2,000萬元(不含稅),其中應稅收入1,400萬元、免稅收入600萬元。采取不同的方式核算,所交稅金不同。又補充說明:假設其他條件不變,但2020年度銷售收入中應稅收入為1,800萬元、免稅收入200萬元。采取不同的方式核算,所交稅金又大不相同。
【分析】
根據稅法規定,用于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無法準確劃分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在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采用以銷售收入為基礎計算抵扣。
【對比一】
2020年度銷售收入2,000萬元(不含稅),其中應稅收入1,400萬元、免稅收入600萬元。
不準確劃分時,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336x600+2,000=100.8(萬元)。
準確劃分時,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336x20%=67.2(萬元)。
【對比二】
2020年度銷售收入中應稅收入為1,800萬元、免稅收入200萬元。
不準確劃分時,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336x200+2,000=33.6(萬元)。
準確劃分時,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336x20%=67.2(萬元)。
【結果】是否采用準確核算,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例一中:如果采用準確核算免稅產品原材料,企業轉出進項稅額67.2萬元,比不準確核算少轉出進項稅額33.6萬元,可以為企業節省成本33.6萬元。
例二中:如果采用準確核算免稅產品原材料,企業轉出進項稅額67.2萬元,比不準確核算多轉出進項稅額33.6萬元,企業增加33.6萬元的稅收負擔。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x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