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商會的執行會長劉總就自身企業的問題,想請在代理記賬公司工作的小盈解答疑惑。劉總的公司是一家零售企業,采購了一批商品,增值稅發票顯示價款80萬元,增值稅12.8萬元。貨已驗收入庫,但由于種種原因,商品即將過期變質,產品要面臨毀損,不知道這種情況能否有稅務籌劃的空間。小盈分析:這種情況要從認定是否為正常損失方面入手。
【分析】
稅法規定,企業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納稅人生產或購入在貨物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貨物,超過有效(保質)期無法進行正常銷售,需作銷毀處理的,可視作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正常經營損失,在進行記賬報稅時不納入非正常損失。
也就是說,如果認定為非正常損失,那么12.8萬元的進項就不能抵扣,企業就需多繳納12.8萬元的增值稅。
假如將這批貨物進行賤賣,把它認定為正常損失的話12.8萬元的進項就可以抵扣了,企業可以節省成本12.8萬元。
【對比】
籌劃前,非正常損失處理進項轉出金額12.8萬元。
籌劃后,正常損失處理進項轉出金額0萬元。
【結果】
對于零售企業在儲存過程中發生存貨的毀損,我們采取賤賣方式比報廢處置更為有利。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