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總的公司是一家服務型公司,該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在進行代理記賬服務時,小盈了解到王總的公司由于免稅項目的業務尚處于開拓期,需在未來3年大量購置固定資產,進項數額比較大。如果沒有做好籌劃,企業稅負會明顯偏高。在翻看了企業的財務資料后,小盈提出了一些稅收籌劃方案。
該企業2021年3月應稅收入共1300萬元(不含稅),免稅收入30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其中: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60萬元,專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40萬元)。對于籌劃方案,小盈建議王總放棄免稅權,這樣可以降低企業成本。
【分析】
增值稅的免稅政策有可能因為割裂了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增值稅抵扣鏈條而產生重復征稅,影響市場機制的正常作用。加之免稅收入部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影響企業產品的銷售價格和銷售數量,對企業經營和產業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存在免稅收入,在記賬報稅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用不同政策的情況下具體稅負的詳細測算,以確定利弊,擇優選擇。
一般情況下,當免稅收入進項大于放棄免稅權后的應納稅額時,企業可以考慮放棄免稅權。
【對比】
方案一:享受免稅權
2021年3月應稅收入銷項稅額為1300x6%=78(萬元),應分攤轉出的進項稅=60x300÷(1300+300)=11.25(萬元),專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30萬元不能抵扣,則應繳增值稅=78-(60-11.25)=29.25(萬元)。
方案二:放棄免稅權
2021年3月銷項稅額為1300x6%+(300÷1.06x6%)=60+16.98=76.98(萬元),進項稅額共100萬元,則應繳增值稅=100-76.98=23.02(萬元),最終形成留抵稅額6.23萬元。
【結果】
測算結果說明,選擇放棄享受免稅政策,企業可以有效降低成本。而且由于公司未來3年還要進行用于免稅業務的硬件投入,且進項稅額比較大,免稅收入增速不會太快,3年內放棄免稅比較合理。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x(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78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