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老同學小白來到小盈的代理記賬公司咨詢,兩人寒暄了一會,小白表明了此次拜訪的用意。小白所在的家用電器公司,2021年1月銷售一批價值50萬元的電器給客戶,且當月收到貨款,但因客戶員工宿舍尚未裝修完畢,要求2021年6月送貨上門。小白想問,這筆業務何時納稅更有益于公司。
【分析】
在實操過程中,充分運用合同收款方式的差異,采用預收賬款、賒銷和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就可以延緩納稅時間。毫無疑問,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既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流動資金,又不違背稅法的規定。在合法的情況下,企業應盡量延期納稅。納稅人延期繳納本期稅款就等于得到一筆無息貸款,可以使納稅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資金用于產生收益,也相當于節省了成本。
小盈建議可以巧用合同收款方式條款,實現延期納稅,為公司取得一筆無息貸款。
【對比】
籌劃前,合同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結算貨款或不約定結算方式。
2021年1月收到預收款,無論貨是否發出,均要確認收入,繳納相關稅費。
籌劃后,合同約定采取預收款方式結算貨款。
2021年1月收到預收款,納稅義務未實現,可不確認收入,不納稅。
2021年6月發出貨物,納稅義務已實現,應確認收入,繳納相關稅費。
【結果】
籌劃后,采用預收款方式結算,進行記賬報稅時可以延期納稅3個月,為企業贏得一筆流動資金。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三)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四)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