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小盈剛準備下班,老朋友小迪就來了。小迪是她大學時期的死黨,又是小盈創辦代理記賬公司以來最忠實的客戶。本來小盈都準備收拾東西下班了,一看到小迪便高興地招呼她過來喝茶聊天。
寒暄一番過后,小迪聊起了自己最近在苦惱的事。小迪經營著一家治理環保有限公司,最近承接了某市政府的業務。該市的化工產業一直為縣域經濟支柱產業,為做好環境整治工作,獲得上級部門專項撥款5500萬元,專門購買設備,用于水治理環保生產與研發,該項撥款有專項撥款文件以及針對專款專用的管理辦法。小迪的公司于2021年6月收得研發專項撥款5500萬元。為此,專程問詢該筆款項如何處理對企業更有利。
【分析】
小迪的治理環保有限公司的專項撥款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作為專項財政性資金,備案不征稅收入。但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形成的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攤銷在稅前扣除。同時,專項財政性資金也可以不備案為不征稅收入,所形成的資產可以計算折舊、攤銷在稅前扣除。
【對比】
籌劃前,列為不征稅收入,該筆業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具體計算:免征企業所得稅=5500x25%=1375(萬元)。
形成的費用、折舊支出不得稅前扣除金額:5500萬元。
籌劃后,列為征稅收入,該筆業務可為企業節省成本1031.05萬元。
具體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5500(萬元)
可稅前扣除的費用、折舊支出=5500x175%=9625(萬元)。
企業可抵減的利潤=9625-5500=4125(萬元)。
企業可節省成本=4125x25%=1031.25(萬元)。
【結果】
列為征稅收入后,企業折舊或攤銷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在記賬報稅時可以為企業節省成本1031.25萬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第一條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人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人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