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小盈代表公司參加一個表彰大會,認識了吳縣長。表彰大會結束后,吳縣長還盛情邀約,邀請小盈去他辦公室喝喝茶。小盈盛情難卻,并跟著一起去了。去到辦公室后,發現還有另外兩位老板也在。大家寒暄一番過后,吳縣長笑道:“小盈不好意思,知道你是在專業的代理記賬公司工作,想特意請你幫幫忙。這兩位是在我縣投資的顧總和王總,有投資問題想請你出謀劃策。”小盈回答道:“您客氣啦,能為家鄉的企業家們服務是我的榮幸。”
經了解,顧總的甲公司和王總的乙公司共同投資1000萬元成立了丙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資350萬元,占比40%;乙公司出資650萬元,占比60%。成立五年以來,丙公司運營較賬上未分配利2500萬元,盈余公積800萬元,其他權益科目金額為零。最近,因中美貿易摩擦,丙公司效益有所下滑,顧總想急流勇退。王總認為丙公司前景不錯,雖然中美貿易摩擦有所影響,但不會長期存在,所以提出用3000萬元的價格收購王總甲公司占有的30%股權。面對這樣的情況,兩位老總不知道該如何籌劃會更有利。小盈建議可以先撤資再收購。
【分析】
撤資可以將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所得,增加免稅收入。
【對比】
籌劃前,先分紅再收購甲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190萬元。
具體計算:
甲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3000-2500x40%-350)x25%=412.5(萬元)。
籌劃后,先撤資再收購甲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412.5萬元。具體計算:
甲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3000-2500x40%-800x40%-350)x25%=332.5(萬元)。
【結果】
先分紅再收購甲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12.5萬元,先撤資再收購甲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332.5萬元,后者較前者在記賬報稅時可為企業節省成本80萬元(412.5-332.5)。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人。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人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