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老板是小盈開辦代理記賬公司以來的第一代老客戶,最近丁老板的公司董事會于向股東會提交了解散申請書,股東會于10月26日通過并作出決議:清算開始日定于11月1日,清算時間為個月。因為丁老板是小盈從事代理記賬行業以來的初代客戶,所以看到這個結果后,小盈也有點悶悶不樂。
受董事長的委托,該公司財務部在內部清算時發現,1月至10月底公司預計盈利180萬元(適用稅率25%),并且公司在清算初期會發生巨額的清算支出。假定整個清算期間(11月1日至第二年的1月31日)的清算損失為260萬元,其中11月1日至11月14日會發生清算支出120萬元,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1月31日會發生清算支出60萬元。針對這一情況,小盈建議優選清算日期。
【分析】
清算前有盈利,清算所得為虧損時,企業可以將清算前發生的收入支出后移到清算期間或將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前移到清算前,以沖抵企業盈利,這種前移或后移可以通過優選清算日期實現。
【對比】
籌劃前,清算開始日定于11月1日,應納企業所得稅45萬元。
具體計算:
生產經營年度(1月1日至10月31日)應納企業所得稅為45萬元(180x25%)。
清算年度(11月1日至第二年的1月31日)發生清算損失260萬元,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籌劃后,清算開始日定于11月15日,不納企業所得稅。
具體計算:
生產經營年度(1月1日至11月14日)應納企業所得稅為0萬元。
清算年度(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1月31日)發生清算損失60萬元,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結果】
籌劃后,企業可節省成本45萬元。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