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盈代理記賬公司的辦公室迎來了一位老客戶長歌,小盈立馬請她到辦公室喝茶暢聊。在閑聊過程中,長歌表示自家公司去年新開發了一項電子技術,并成功申請了專利。因為這項電子專利解決了很多現有電子產品普遍存在的問題,所以引來很多電子產品生產商想要買斷這項專利。
經過謹慎地對比,長歌選擇了開價最高的甲公司,初步出售價為180萬元,但是按照最新的個人所得稅規定,專利收入需要繳納最高45%的所得稅,所以長歌就想來咨詢一下小盈,看有沒有可以籌劃的空間。小盈了解清楚后得出以下信息:專利的使用期限為3年,在發明的過程中,由于實際成本不高,也沒有保留有關憑證資料。
【分析】
專利權轉讓費用原來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所得20%的稅率,新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列入綜合所得適用最高45%的稅率。可以采用兩種方式進行稅務籌劃,一是可以收取專利權使用費取代賣斷專利,將專利的價值分散到多個年度,降低每年的綜合所得。二是可以成立公司或工作室,將專利發明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成本進行稅前扣除。鑒于張揚所發明的專利實際成本很少且沒有保留憑證資料,小盈建議采用成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方式。
【對比】
籌劃前,應繳個人所得稅=(180x80%-6)x35%-8.592=39.708(萬元)。
籌劃后,
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假設核定征收率為5%)則應繳個人所得稅=180x5%=9(萬元)。
【結果】
籌劃后,在記賬報稅時可以節省金額為30.708萬元(39.708-9)。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 勞務報酬所得;
(二) 工資、薪金所得;
(三) 經營所得;
(四) 稿酬所得;
(五)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 財產租賃所得;
(八) 財產轉讓所得;
(九) 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人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人額。稿酬所得的收人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