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國兩會5月21日在北京隆重召開,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各級政府必須“真正過緊日子”!2020年新冠病毒事件后,中國經濟面臨前所未有之挑戰,咱們老百姓也要有過緊日子的打算!從2019年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做起!依法納稅,從我做起!
一個朋友咨詢我,她今年個稅匯算清繳要補稅9000多元,問我有什么方法?我告訴她,如果要咨詢我,是要收咨詢費的,但是我告訴你10個關鍵點,自己不用花錢也能輕松搞定個稅匯算清繳。她聽了我的話,果然沒花一分錢,還少交了2000多稅,開心極了!
現在我將這10大關鍵知識點公布出來,希望您在2019年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過程中有幫助,充分享受國家優惠政策,依法納稅,不多交稅!
一、哪些人不需要做匯算清繳?
1.納稅人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則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
2.納稅人只要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則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
3.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
(備注: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辦理情形范圍內)
二哪些人需要做匯算清繳?
1、需申請退稅的納稅人
1.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例:某納稅人1月領取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預繳個稅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資4000元,無須預繳個稅。全年看,因納稅人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無須繳稅,因此預繳的90元稅款可以申請退還。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例:某納稅人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有兩個上小學的孩子,按規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預繳環節未填報,使得計算個稅時未減除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全年預繳個稅1080元。其在年度匯算時填報了相關信息后可補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應納個稅360元,按規定其可以申請退稅720元。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例:某納稅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1-8月預繳個稅720元;后4個月基本養老金按規定免征個稅。全年看,該納稅人僅扣除了4萬元減除費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年度匯算足額扣除后,該納稅人可申請退稅600元。
4.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5.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2、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應當補稅超過400元的納稅人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并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在座大部分老板符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后,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率等;
三、不做匯算清繳的法律責任
如果納稅人需要補稅(符合規定的免予匯算情形除外),直至匯算期結束(2020年6月30日)仍未依法如實辦理年度匯算的,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追繳稅款、加征滯納金。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如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已納入個人信用管理。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提供虛假資料、不配合稅務檢查、虛假承諾等行為,都會對個人信用產生影響。
需要強調的是,若存在不如實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情況,除承擔不如實申報的法律后果外,還可能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造成一定影響。如果納稅人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拒不更正也不說明情況,稅務機關可暫停其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四、了解個稅匯算清繳的內容有哪些
年度匯算的范圍和內容,僅指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
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納入綜合所得計稅。同時,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范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等。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五、個稅匯算清繳計算應補稅額的公式是什么?
2019年度匯算應退貨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六、“綜合所得”,按以下三種情況抉擇
1.當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和綜合所得合并計算,一定是最優選擇。
2.當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大于等于零,且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之和小于等于36000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和并入綜合所得計算沒有區別,兩種計算方法的應納稅額一樣。
3.當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大于等于零,且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之和大于36000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和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差別較大,需要分別計算比較,選擇最優的方案。
七、勞務報酬的收入你的理解正確嗎?
例如:李女士是專業人士,她在2019年12月取得96000元(含稅)勞務報酬,到稅局代開發票,繳納增值稅及附加289.40元,請問在進行個稅匯算清繳時,這筆勞務報酬的收入是多少?
計算勞務報酬收入應該按不含稅收入,并扣除代開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附加費支出。
例如上面的例子,李女士代開勞務發票9600元繳納的增值稅279.61及附加9.79元,如果在預扣預繳環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沒有扣除附加稅9.79元,那么在計算綜合所得年度個人所得稅時,應作為“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扣除。
李女士勞務報酬收入應該是:9600/(1+3%)*(1-20%)-9.79=7446.52元。
注意:
l涉及勞務報酬增值稅:納稅人如果是自然人,勞務報酬500元之內免增值稅,超過500元增值稅率是3%,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是1%)
l勞務報酬收入小于等于4000元時,個稅計稅收入=不含稅收入-800元–增值稅附加
l勞務報酬收入大于4000元時,個稅計稅=不含稅收入*(1-20%)-增值稅附加
八、專項附加扣除你真的理解嗎?
子女教育:1000元/月/人;(大于等于3歲),全日制,國外也可以,最高博士研究生畢業,沒有年齡限制。
贍養老人:獨生子女:2000元/月(1位或2位以上老人都是2000元/月)
非獨生子女:最多不超過1000元/月;(分攤總金額在2000元之內)(條件: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貸款:首套房,1000元/月;
租房:1500元/月(無自有住房);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繼續教育:
學歷教育:400元/月;不超過48個月;(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非學歷教育:3600元/年
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學歷教育必須在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
大病醫療: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九、公益慈善捐贈別忘了
中華民族是個有家國情懷、巨大凝聚力、勤勞善良的民族。2019年,很多人都獻過愛心,捐過款。其實很多人不知道,符合規定的捐贈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1.什么樣的捐贈才能扣除: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前款所稱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2.扣除標準: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十、個人繳納的商業健康險也可以扣除
1.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規定;
2.自2017年7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3.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4.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下發給保險公司,并在保單憑證上打印的數字識別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