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收到小盈邀請,去參觀幸福集團新辦公大樓并就代理記賬報稅問題做咨詢。來到新辦公樓,張董和一位干練的女士一同迎接。張董介紹超市今年銷售總額為5,000萬元(不含稅),進貨價格為4,000萬元(不含稅),在銷售過程中送貨上門產生的運輸費用為200萬元(不含稅)。送貨服務方式有三種:一是企業專門的運輸車隊送貨,二是交給專門的運輸公司送貨,三是代墊運費。對于這三種方式,法務部都草擬了相關合同。前海天盈財務建議選用第種方式最佳。張董表示認同并交代一旁干練的女法務總監對外簽訂合同。
【分析】
在送貨上門服務方式下,不同運輸方式給企業帶來不同稅負。
方式一:企業本身有專門的運輸車隊送貨。這是一種混合銷售,產生的價外費用需要被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和運輸費一同被計算進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方式二:交給專門的運輸公司送貨。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在進行貨物銷售之后貨物交由其他運輸公司進行送貨,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方式三:使用代墊運費的送貨方式進行服務。這種送貨服務的行為不用算入銷售額中,不算價外費,不需要同銷售額一起被征收增值稅。
【對比】
方式一:企業本身有專門的運輸車隊送貨。
具體計算:應納稅增值稅=(5,000+200)x13%-
4.000x13%=156(萬元)。
方式二:交給專門的運輸公司送貨。
具體計算:應納稅增值稅=(5000+200)x13%-4,000x13%-200x9%=138(萬元)。
方式三:代墊運費的送貨方式進行服務。
具體計算:應納稅增值稅=5000x13%-4,000x13%=130(萬元)。
【結果】
選擇代墊運費方式進行送貨上門,對企業更為有利,比自身車隊運輸節省成本26萬元。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