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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已經(jīng)注冊公司的小盈談到,近期公司簽訂了一個10,000萬元的普通銷售合同,但這10,000萬元實際是分三個年度收回的:第一年收回5,000萬元,第二年收回3,000萬元,第三年收回2,000萬元,如何進行稅務籌劃需要向專業(yè)的代理記賬公司支招。
前海天盈財務了解到,該筆貨物進價6,000萬元,從公司財稅籌劃的角度來看,建議將銷售合同變更為分期收款銷售合同,并在收到款項時開具銷售發(fā)票,以獲得時間差,增加流動資金。
【分析】
依據(jù)稅法規(guī)定,銷售收入按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各種稅金。如簽訂的普通銷售合同,那么這10,000萬元銷售收入在第一年就要全部確認為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如簽訂分期收款合同,則按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繳納增值稅。把普通的銷售合同變成分期收款銷售合同,并在收到款項時開具銷售發(fā)票,可以獲得時間差,增加流動資金。
【對比】
籌劃前,采用普通銷售合同,三年合計繳納增值稅520萬元。
具體計算:
第一年繳納增值稅=(10000-6000)x13%=520(萬元)。
第二年繳納增值稅0元。
第三年繳納增值稅0元。
三年合計繳納增值稅為520萬元。
籌劃后,采用分期收款銷售合同。
具體計算:
第一年繳納增值稅=(5,000-3,000)x13%=260(萬元)。
第二年繳納增值稅=(3000-1,800)x13%=156(萬元)。
第三年繳納增值稅=(2000-1,200)x13%=104(萬元)。
三年合計繳納增值稅為520萬元。
【結果】
兩種合同三年繳稅雖然總數(shù)都是520萬元,但在“現(xiàn)金為王”現(xiàn)金流短缺的情況下,可以延緩資金壓力。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jù)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jù)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2.《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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