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實務工作中發現,一些出口企業因不了解或未全面掌握出口退(免)稅貨物單證備案的相關規定,忽略了對備案單證的管理,引發了稅務風險。
不重視備案單證的規范性,是出口企業常見的風險點之一。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備案單證抽查管理中發現,A公司作為商貿出口企業,2019年出口的商品并未提供備案合同,后續也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明材料,只有與售貨公司購貨口頭協議的書面記錄復印件。該復印件中,也沒有明確商品數量、金額等具體信息,既不符合市場交易規律,也不符合合同法對于購銷合同的相關規定。最終,因缺少符合規范的購銷合同,A公司無法適用出口退稅政策,負數沖減原出口退稅申報,改為免稅申報。
不同單據之間的信息缺乏一致性,也是一個常見的風險點。實際操作中,出口企業走海運居多,會碰上兩種類型的提單: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船東提單是船公司簽發的海運提單,可以簽發給直接貨主,也可簽發給貨代公司,再由貨代公司出具貨代提單給直接貨主。貨代提單又稱無船承運人提單,是具備資格的貨代公司所簽發的提單,一般簽發給直接貨主。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船東提單還是貨代提單,提單上的發貨人、貨物品名、數量、規格、運輸方式、目的港、提運單號等內容,都必須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內容相符。
主管稅務機關抽查發現,商貿出口企業B公司2020年出口商品所留存的備案單證中,貨代提單的發貨人名稱為貨代公司,但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發貨人名稱為B公司自己。由于運輸單據與報關單內容不一致,B公司無法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需要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規定,作征稅處理。
不注重備案單證的完整性,也是出口企業常見的風險點。值得關注的是,9號公告在出口貨物運輸單據中,特別列明了出口企業承付國內運輸發票。實務中,大部分出口企業通常將一攬子出口業務委托給貨代公司進行物流操作,貨代公司會把境內運輸費用、國際運輸費用的增值稅發票一并開具給出口企業。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增值稅的規定,國際運輸費用免稅,而境內運輸費用應按適用稅率計稅。企業務必準確區分。
主管稅務機關抽查發現,商貿出口企業C公司2020年發生的出口業務中,由其承擔了從國內生產企業到出港口的國內運輸費用,但是,C公司沒有將相應的運輸發票與貨代公司開具的代理服務發票進行區分,企業賬本上也找不到國內運輸費用的相關記錄。不僅如此,貨代公司也無法提供C公司承擔國內運輸費用的相關記錄。最終,C公司因備案單證不合規,無法適用出口退稅政策,須負數沖減原出口退稅申報,改為免稅申報。